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得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282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