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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