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