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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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之登記名義人變更為被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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