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游永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游永昌(下稱聲明異議人)前於民國
107年、109年6月間請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為受刑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聲明異議人多次具狀聲請,均未獲回應,有害於聲明異議人之法定權益,請求本院查核以維護聲明異議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有積極執行指揮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聲明異議人自107年起,多次具狀向士林地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於10
9年11月5日以109年度執聲字第966號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114號、108年度執聲他字第838號、109年度執聲他字第673號、109年度執聲他字第887號、109年度執聲他字第899號、109年度執聲他字第312號卷宗核閱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士林地檢署109年11月5日士檢家 執辛 109執聲966字第1099050209號函在卷可參。本件檢察官既已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則聲請意旨指摘檢察官未提出定應執行刑聲請而有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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