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57號上訴人 許文玲
許育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于珊 因100年訴字第265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