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號原告 陳慶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
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法律依據│├──┼────────────────┼────────┤│1│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行政訴訟法第100│││300元│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2│以起訴狀表明:│行政訴訟法第57條│││⑴當事人【應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第237條之3第│││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1項、第237條之│││、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處分機關│9準用同法第236│││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條、第105條第1│││」,其所在地為「新竹縣新埔鎮文│項│││德路三段58號」,代表人為「 柯武 ││││(所長)」】││││⑵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訴訟標的【不服之交通裁決日期字││││號,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字第○號裁││││決書」,請具體指明,並附具該裁││││決書或其影本1份為證據】││├──┼────────────────┼────────┤│3│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行政訴訟法第59條│││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