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景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升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楊景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1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1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該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該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楊景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6日│107年1月16日│108年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毒偵字│││偵字第216號│6211號│第109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7│108年度簡字第165│108年度訴字第131││││7號│號│4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2月27日│108年7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7│108年度簡字第165│108年度訴字第131││││7號│號│4號││├────┼────────┼────────┼────────┤││判決│108年1月23日│108年4月1日│108年7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更字│署108年度執更字│署108年度執字第1│││第3530號│第3530號│2503號││├────────┴────────┴────────┤││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共│有期徒刑5月││││2罪)││├────────┼────────┼────────┼────────┤│犯罪日期│108年1月16日7時3│107年8月6日、107│107年8月10日│││5分許回溯96小時│年8月25日││││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第3960、4382、49│第3960、4382、49││││57號│5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08年度訴字第675│108年度訴字第675││││4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08年度訴字第675│108年度訴字第675││││4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24日│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2504號│2362號│2363號││├────────┴────────┴────────┤││編號5所示部分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