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五樓
戊○○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五樓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五樓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鎮○○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