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十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四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十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四五公克),此有該局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調科壹字第○四○○○二八八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係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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