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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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鍾耀盛律師被告壬○○
申○○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律師
陳信宏 律師被告天○○原名蔡
戌○○癸○○宙○○酉○○右二人共同被告己○○選任辯護人鍾耀盛律師被告庚○○
甲○○地○○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 莊志豊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傑儀 律師被告子○○
午○○巳○○丁○○乙○○寅○○○卯○○丑○○亥○○宇○○辰○○戊○○未○○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秋松 律師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