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南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二五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