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志強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5年5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5月25日至194年5月25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鄭色香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李志強、鄭色香前於95年5月7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算15年,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2期以上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1年10月15日起,迄今已逾2期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38,07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借款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 修仁 ││673│建│00│00│80.09│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7│彰化縣二水鄉福│彰化縣二水鄉修│2層鋼筋混凝土│1層,50.93;2層,46.71││全部│││││民巷12號│仁段673地號│加強磚造住家用│;合計97.64│││││││││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