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0號113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告 黃永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0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富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撤銷。
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富日前脊椎受傷雖有向監所人員反應病情,但情況無法改善,日夜脊椎疼痛,有前往醫院進行詳細診斷之必要,請求裁定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經查,被告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9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12月20日起發監執行,此有同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己字第429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被告已為另案之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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