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甲○○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業經本院於94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案。且被告前因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439號、93年度偵字第13294號提起公訴後,仍繼續涉犯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924號、第2192
2號、93年度偵緝字第241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營偵字第10號、94年度偵字第2719號、第258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49號移送併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理由,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莊珮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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