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四號判處轉讓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轉讓第二級毒品四次,各判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上訴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九號撤銷轉讓第一級毒品,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餘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上訴駁回確定。因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五號判處轉讓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轉讓第二級毒品四次,各判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經受刑人上訴,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九號,撤銷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他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減刑及定執行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送監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七○○四七八七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日數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亦有台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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