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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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09號上訴人 吳坤源 國民被上訴人 王瀝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而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惟未依法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萬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見本院卷第8頁)。上訴人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又本院於裁定駁回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後,亦曾再於106年11月1日函請上訴人於收受該函5日內依原法院前揭補費裁定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並已於106年11月7日收受該函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乃上訴人迄至106年11月20日止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24頁)。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揆諸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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