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訴人 吳坤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瀝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所為106年度重訴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