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振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振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華因犯重利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科罰││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一日.│一日.│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45號│第7490號│第669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41號│103年度朴簡字第411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2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2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41號│103年度朴簡字第411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99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8日│103年12月24日│104年1月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4174號│第169號│第307號││││││││││││││││││││││││││││││││││││││││││││││└────────┴──────────┴──────────┴──────────┘┌────────┬──────────┬──────────┐│編號│4│5│├────────┼──────────┼──────────┤│││││罪名│重利│重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22日│103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93號等│第669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99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99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99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6日│104年1月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307號│第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