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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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4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維恩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維恩犯侵占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補充、更正為「詎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並於99年1月25日在不詳處所,以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轉售予他人,致東元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證據欄應補充「5.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過戶登記表1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杜維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在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前,該重型機車之所有權仍為東元公司所有,竟因缺錢花用,將之出售予他人,自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獲有利益4萬元、犯罪後之態度,及迄未與告訴人東元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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