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6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福全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福全與大陸地區女子 張彩斌 (另案通緝),均明知彼此並無結婚之真意,詎謝福全透過年籍姓名均不詳之友人介紹認識張彩斌,謝福全並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及與張彩斌書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謝福全充當假結婚之人頭前往大陸地區而於民國92年3月1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與張彩斌結婚登記以取得福州市公證處製作之結婚公證書。嗣謝福全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所核發不實之結婚公證書,先於92年3月21日日持向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發(92)南核字第014538號證明書後,再於92年3月25日至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結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上並核發戶籍謄本,續據以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張彩斌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使張彩斌得以探親為掩飾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均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及入出境管理局對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出入臺灣地區管理之正確性,嗣張彩斌得以92年7月9日非法入境臺灣,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嫌違反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而違反同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0年7月15日死亡,有卷附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100年度他調字第2號卷第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