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偉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9號,以及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犯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04號、第37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各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1月16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5月15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