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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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人 黃昆利 即 黃海連 之繼承人
黃昆智 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秀珍 即即黃海連之繼承人 黃秀珠 即黃海連之繼承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昆明 即黃海連之繼承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上訴人 黃文雄
李雅雪高 陳金鳳 臺南市六甲區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