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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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明儀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9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0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①至③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1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④⑤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6月自102年8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4年12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7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庭第十九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