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平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平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綠色圓形錠劑13顆,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1003、1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08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2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4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3年度偵字第5979號卷第7至9頁)

103年檢管字第1041號扣押物品清單(103年度偵字第5979號卷第5頁)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2.49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678公克)

綠色圓形錠劑

B00000000

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

(驗後淨重0.508公克)

綠色圓形錠劑

B00000000

1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

(驗後淨重3.21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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