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告 王金士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一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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