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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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兪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兪伸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數罪,雖符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6、9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至8、1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符合上開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又本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判斷是否係經受刑人為請求,復無從得知受刑人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本院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75、3576、3801、│第3575、3576、3801、│第3575、3576、3801、│││6901、6907、6908號│6901、6907、6908號│6901、6907、690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實│判決字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事││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3號(編號1至8應│第163號(編號1至8應│第1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2日│101年1月21日│101年1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75、3576、3801、│第3575、3576、3801、│第3575、3576、3801、│││6901、6907、6908號│6901、6907、6908號│6901、6907、690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實│判決字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事││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3號(編號1至8應│第163號(編號1至8應│第1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5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75、3576、3801、│第3575、3576、3801、│第17979號│││6901、6907、6908號│6901、6907、690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實│判決字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101年度訴字第2184號││事││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101年11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101年度台上字第6349│同上││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3號(編號1至8應│第163號(編號1至8應│第917號(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0│11│├──────┼──────────┼──────────┤│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3日│101年1月2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979號│第179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2184號│101年度訴字第21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7號(編號9至11應│第917號(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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