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6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111年度婚字第26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訴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上訴費用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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