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576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576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8月14日│1,480,000元│95年9月14日│J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