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上訴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湯記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2,6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8,60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