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甲○○
42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金額,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本票等‧‧‧)。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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