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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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零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