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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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代理人 劉子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100年6月10日│5,254元│LN0000000││││和分行 梁清峰 │和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