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790號債權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慧怡唐祥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載稱債務人等積欠債權人新台幣五萬元,惟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卻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五十萬元,請查明金額是否有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慧怡、唐祥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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