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02年度原易字第14號102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益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被告徐逸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坤益、徐逸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林卉聆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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