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被告 林月里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