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呂良鴻 訴訟代理人 陳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立台灣大學慶齡工│華南商業銀行臺大分│97年12月15日│20,000元│CD0000000││││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行│││││││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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