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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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底崇倫 、 黃玉姣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