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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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林玉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詩琳┌──────────────────────────────────────────────┐│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潘炳輝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3月15日│2,900元│CC0000000│││││用部│││││├──┼─────────┼─────────┼──────┼──────┼──────┼──┤│002│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3月15日│16,200元│CC0000000│││││用部│││││├──┼─────────┼─────────┼──────┼──────┼──────┼──┤│003│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14,300元│CC0000000│││││用部│││││├──┼─────────┼─────────┼──────┼──────┼──────┼──┤│004│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5,600元│CC0000000│││││用部│││││├──┼─────────┼─────────┼──────┼──────┼──────┼──┤│005│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22,600元│CC0000000│││││用部│││││├──┼─────────┼─────────┼──────┼──────┼──────┼──┤│006│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18,400元│CC0000000│││││用部│││││├──┼─────────┼─────────┼──────┼──────┼──────┼──┤│007│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1,937元│CC0000000│││││用部│││││├──┼─────────┼─────────┼──────┼──────┼──────┼──┤│008│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6,600元│CC0000000│││││用部│││││├──┼─────────┼─────────┼──────┼──────┼──────┼──┤│009│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3,550元│CC0000000│││││用部│││││├──┼─────────┼─────────┼──────┼──────┼──────┼──┤│010│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6年4月15日│10,000元│CC0000000│││││用部│││││├──┼─────────┼─────────┼──────┼──────┼──────┼──┤│011│潘炳輝│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105年6月20日│15,000元│CC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