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謝月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揚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股票│1│45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股票│1│1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股票│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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