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叄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志遠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附表:受刑人李志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7日、8日│105年11月6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8號│偵字第6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9號│106年度訴字第1121│││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7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9號│106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1日│106年8月14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備註│字第7788號│字第13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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