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基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應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述之施用毒品犯行,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復為本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842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少年法庭以97年度少調字第93號、第48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7月21日因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於98年9月12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同法院少年法庭以97年度少調字第93號、第482號裁定不付審理;㈡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確定,上揭㈡、㈢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㈣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簡字第7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㈣、㈥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5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上揭㈤之刑接續執行,於103年10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㈦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4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15日7時許,在新北市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月15日20時32分許,甲○○因另案遭拘提到案,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之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有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檢察官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