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石炤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友交通有限公司、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一友交通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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