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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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