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72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關江西 債務人 關懋璋 上列當事人就本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以一○四年度司促字第二八七二六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關江西部分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本件就債務人關江西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關江西,已於民國104年4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關江西部分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