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