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鄭嘉寶 被告 鄭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依該地號土地面積465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656分之215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萬1,600元(計算式:4656×1,100元×2156/4656=2,371,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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