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簡月足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 林秀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簡月足對於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被告林秀珠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侼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