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江碧琴 被告 簡士琅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嘉交簡字第765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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