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被告 孟常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常珍及訴外人李金滿、 陳麗 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孟常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萬6132元,應
繳裁判費4萬70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65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