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被上訴人 楊麗鳳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864元
(2,600×67.64=175,864),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